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服务好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及《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鄂人社发〔201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武穴市人社局起草了《武穴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6月26日至7月5日
联系地址:武穴市人社局三楼325室
联 系 人:郑河银
联系电话:0713—6272302
特此公告。
武穴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程序,落实好“先保后征”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鄂人社发〔2015〕40号)、《武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武穴政规〔2015〕3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不含未确权土地)。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户口迁入(迁出)时间以《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间前30日为基准日。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年龄测算时间以《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间为基准日。
第三章 业务经办流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由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负责组织和督促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在20个工作日内据实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确认,村(社区)经办人员和主任签字盖章后,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财政所初审,派出所户籍警、所长和财政所经办人员和分管副主任签名盖章后报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连同附件1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并拍照留证,群众无异议的,由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和镇长(主任)签字盖章后,报市公安局、经管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由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名盖章后,连同(附件1)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在接到《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和《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被征地时黄冈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为基数,依据年龄对每个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附件3),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名盖章后报市政府并送同级财政局、国土局。测算时间界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为基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预存专户。收到人社部门补偿资金测算表(附件3)后,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预存专户,并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局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件4)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财政局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件4),作为市政府呈报征地报批请示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据实填写《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分管领导和镇长(主任)签字盖章后报市公安局、经管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由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名盖章后,送市人社局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第十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附件3)和《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附件5),填写《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附件6),由人社局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名盖章后报市政府,并送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对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责令所在镇处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并拍照留证,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
第十一条 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并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存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局将预存资金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财政拨款账户。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根据征地项目依法批准的时间,从次月起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发放退养待遇。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定征地项目的分管领导为责任人,负责征地项目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整个经办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材料递交、移送及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和《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工作;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勘测定界图,会同国土资源局审核被征地农户的征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组织有就业和创业要求的适龄被征地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
第十四条 公安局负责提供、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安排专人对附件1和附件2中所录入人员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依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前30日为基准日,进行逐个核对,并由辖区派出所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详细的户籍迁入、迁出记录。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实施前被征地的农民,其年龄界定,以2015年1月1日为基准。
第十五条 经管局负责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2015年1月1日后报批的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户的土地确权数据以2015年颁发的承包确权证实测面积数据为准;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勘测定界图和经管部门的确权地块信息图,进行对比勾图,界定被征地农户的征地面积。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负责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并提供勘测定界图,确定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后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程序。
第十七条 在项目用地土地现状分类过程中如出现被认定为林地、坑塘水面等类别的用地,以及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代征道路,相关镇(处)应与国土、林业、水利、经管等相关部门沟通,进行实地踏勘,确属被征地农民承包确权的土地,依据被征地农户2015年实测确权面积,可参照鄂政发〔2014〕53文件、鄂人社发〔2014〕53号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八条 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技能、创业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负责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进行一至二项免费技能、创业就业培训,确保尽快转岗就业。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领款表》作为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认定的重要依据,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高度重视,监督村(居)委会在丈量各户被征地面积时应实事求是,严格区分村(小组)集体面积和农户个人面积(其中农户个人面积要区分已确权面积和未确权面积),土地补偿款发放时应仔细核对各农户账户信息,杜绝“错发”现象,严禁弄虚作假,杜绝“顶替”“嫁接”“代领”等情况的发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